安徽芜湖一对夫妻2013年8月产下二胎,并在今年缴纳4万元社会抚养费。1个月后,女孩溺亡。家人认为孩子才1岁多,也没让国家多投入什么,要讨回4万元。当地一名主管官员表示同情,但很难解决,他也觉得不公平,可要怪只能怪法律不健全。
对超生者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许多基层干部和群众都会俗称为计生罚款。现在看来,这可不是名词的区别。以此案为例,如果缴纳的是计生罚款,那么罚款的依据就是违法生育,尽管孩子死了,违法事实不能抹杀,因此罚款是不能退回的;而作为社会抚养费就不同了,这是对于超生多消耗社会资源作出的补偿。既然如此,当超生的孩子死亡之后,就不需要国家和社会补偿了,原来预交的补偿款岂不是应该退回?这正是这对父母要求退款的理由。
然而,从国家到地方,在制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时,怎么就只想到收钱,没有考虑到孩子死亡后退还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呢?“退费”的制度漏洞还应及时补上。
(《新京报》4.16 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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