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运4公斤毒品的七旬老人王伦业,一审、二审均被法院判处死刑。目前,该案进入最高法死刑复核阶段,而王伦业也刚刚年满75周岁。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复核”这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算不算是“审判的时候”?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交代。一审、二审获刑时并未年满75岁的王伦业,能否在死刑复核阶段因为年迈而保命?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表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是指犯罪致人死亡的手段令人发指,如以肢解、残酷折磨、毁人容貌等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而“审理阶段”,不仅包括一审、二审程序,还包括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在死刑案件中,如果死刑复核裁定尚未作出,那么原一、二审法院所作的裁判即未发生法律效力,案件仍处于“审判”的过程中。
著名刑诉法专家洪道德分析,王伦业的案件事实已经没有争议,焦点就在于死刑复核是否属于审判的范畴,这起案件也应该是国内首例75岁面临死刑复核的案件,出现了刑诉法和刑法重合的情况,最终的核准结果如何,还有待于最高法的决定。
(《京华时报》4.13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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