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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4月09日 星期四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不是“零和博弈”

    《 文摘报 》( 2015年04月09日   06 版)

        我国政府和社会是人民利益诉求的两种不同表达方式,这两种表达方式虽然表现为不同领域,形式和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异,但在本质上具有内在统一性。

        法治政府建设不仅不会成为法治社会发展的消极因素,而且会引导和促进法治社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历史的经验教训表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保障离不开法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为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人民权利保护和法治社会发展奠定了可靠的法制保障。

        从法治政府建设角度看,通过宪法法律严格规范政府权力,使法治政府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发展,通过法治政府实现服务型政府目标,这不仅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促进法治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所以说,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的法治政府建设不仅能为人民权利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促进法治社会发展,而且对于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价值。

        那么,法治社会发展会不会对法治政府建设形成消极影响,甚至构成威胁呢?这种担心也是多余的。首先,政府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引导社会发展。其次,要依法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再次,要依法建立公平合理的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制度。第四,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可见,只要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细化社会治理的制度机制,就能从基础上保障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和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就能使社会组织和公民获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就能取得全体社会成员的信任和支持,法治政府建设就会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和积极因素。

        法治社会的另外一个层面是社会组织和公民权利内容和实现方式的法治化。只要社会组织和公民权利内容和实现方式实现了法治化,就是对法治政府的促进和支持,而不是危害。

        可见,法治社会发展要靠法治政府保障,法治政府的权威要靠法治社会维护。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共同构成法治国家的双翼,助推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

        (《北京日报》3.30 吕廷君 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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