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民王某为其新买的大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期限为1年。投保8天后,王某的大货车在送货途中起火,车货俱毁。事后消防部门出具证明:车辆发生燃烧的原因不明。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以不在承保范围为由拒绝赔偿。王某遂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王某没有为涉案车辆投保火灾、自燃、爆炸险种,仅提供了车辆损失程度的证明,不能证明诉争车辆被毁属承保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虽在合同中用条款约定“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等责任免除范围,但超出合同约定责任范围的事故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的,保险人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涉案车辆的损失系由不明原因起火造成,起火原因不明不等于自燃。自燃虽在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内,但起火原因不明并不属于免责事由。依照保险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保险金及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
(《检察日报》3.28 赵宝仓)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