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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4月07日 星期二

    继子女对继父母有无赡养义务

    《 文摘报 》( 2015年04月07日   03 版)

        1979年,赵某与妻子离婚,两个孩子与赵某一起生活。1981年,赵某与没有孩子的韩某再婚,二人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婚后,韩某像照顾自己的亲生孩子般养育两个孩子。2013年,赵某去世,其中一个孩子把房子变更到自己名下,韩某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两个孩子也不照顾韩某。请问:韩某是否有权要求两个孩子赡养自己?

        【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韩某的继子女一直由韩某抚养、教育,已形成了教育抚养关系,继子女也相应地对其有赡养的义务。韩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子女向其支付赡养费。

        (《民主与法制》201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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