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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3月31日 星期二

    电动滑板车没有“上路权”

    《 文摘报 》( 2015年03月31日   03 版)

        去年11月的一天晚上,赵先生在骑着滑板车过马路时,被开车转弯的杜先生撞成骨折,滑板车也被撞坏。由于对赔偿数额的协商一直没能达成一致,近日,赵先生将杜先生和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到北京市丰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65000余元。

        事故发生时,赵先生骑着电动滑板车,绿灯通过人行横道。“机动车应该避让行人吧,对方当时右转弯也没减速,就开过来了。”赵先生回忆,当时他躲了一下没躲开。事故造成了赵先生的掌骨粉碎性骨折。

        在事故发生后,交警到达现场进行了处理,但交警表示,由于赵先生的电动滑板车不属于交通工具,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保险公司在庭上同意在交强险的额度内赔偿,但认为事故的双方应该负同等责任,原告没有保证驾驶滑板车安全,没有及时避让,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相比起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更加便携,时速却一点不慢,一些品牌的产品能够达到时速20公里。因此,它受到了经常需要进行短途出行的人们的追捧。但事实上,这种电动滑板车并没有“上路权”,对于电动滑板车等产品,交管部门并未核发牌照。

        本案主审法官也表示,案件在对于电动滑板车的性质认定上存在争议,因此没有当庭宣判。

        (《北京晚报》3.19 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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