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中国目前经济体制存在的一个重大缺陷就是市场的产权制度基础是不清晰的,尤其土地产权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通常产权被定义为个人和组织的一组受保护的权利,它们能使所有者通过收购、使用、抵押和转让资产的方式持有或处置某些资产,并占有在这些资产运用中所产生的效益。当然,这也包括负收益——亏损。因此,产权决定着财产运用上的责任和受益。
私人产权总是在确定的个人和确定的资产之间建立起一种关系。这种资产可以是物质产品、思想或人们自己的身体。在产权得到充分尊重和良好保护的地方,我们就可以说存在着“经济自由”。而产权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它自身所具有的普适性特征,构成社会公正的组成部分。这一普适性特征就是,制度不应在无确切理由的情况下对个人的情境实施差别待遇;无人可高踞于法律之上,因此,它意味着对所有人的程序平等。反之,在产权模糊和不确定的地方,许多有利的财产用途会由于对产权保护不利而消失。
与产权相联系的还有一个很值得我们关注的私人自主权的概念。私人自主权,意味着在如何使用财产的具体细节上,财产所有者的权利不受私人或政府的限制。当一个人在运用个人的私有财产——包括个人自己的知识和劳动上享有自主权时,他就拥有了经济自由权。当财产所有者面对过多的限制时,其自主权也就会受到侵犯。当这种干预借助政治行动合法化时,不仅会提高社会运行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而且还会使社会繁荣受到损失。拥有和使用私人财产的经济自由权,构成了公民自由和选择自由的实质。它使每一个公民有可能用自己掌握的物质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无须先征得他人的允许。
无数成功的市场经济的案例证明:当产权的制度安排使人们感觉值得从事生产活动时,社会经济就会出现持续的增长。我们不能既要市场又忽视产权;既要经济增长又限制私权的自主权力,因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深圳特区报》3.24 陶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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