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陈先生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某商场购物,在商场内闲逛期间,拿出香烟抽了起来。商场管理方人员找到了陈先生,告知其商场内禁止吸烟,并对陈先生做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事后,陈先生起诉到昌平法院,要求商场方退还罚款200元。
审理过程中,商场代理人明确表示,陈先生撤诉,商场方同意将200元退还。法官征求了陈先生的意见,陈先生表示愿意撤诉,双方达成和解。
消防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按照消防法规的规定,吸烟确实属于火灾隐患行为,法律法规也赋予了消防部门和公安部门对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权,包括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诸如吸烟等火灾隐患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势必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商场在进行消防安全管理时,如果发现了有诸如吸烟等火灾隐患行为,应当劝阻。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向有执法权的部门反映,由有执法权的部门做出相关处罚。
(《京华时报》3.12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