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连日来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这一观点也在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
实际上,近年来,国家已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例如,2012年6月,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庭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蒋开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彭庆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人贩子固然可恶,但法律界人士指出,当前对买孩子的买方处罚偏轻,也是拐卖儿童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收养或收留方没有虐待行为,就可以免于处罚。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是造成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也有网友和专家持有不同看法。广州律师张慧表示,犯罪分子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简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不应该一刀切、所有的人贩子都应该判处死刑,现实中,有不少人贩子贩卖的儿童,是由其亲生父母主动出售的,人贩子在中间起中介作用。
知名刑诉法专家顾永忠教授也表示,对于非暴力犯罪判处死刑,要尽早争取废除。
(《广州日报》3.4 肖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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