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6日,外出办事的李先生驾车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河景观大道与莲石路交叉口桥北侧,打算转弯时,被小王驾驶的振远护卫中心的押运车撞上,两辆车都部分受损。
事故发生后,小王承认是自己全责,因此双方很快签订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并留下各自联系方式后离开,约定李先生先自行定损修车,然后由押运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
当李先生把相关修车单据交给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多次交涉无效后,李先生只得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小王、小王所在单位北京振远护卫中心,以及押运车投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
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辩称,事发时李先生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并且已经超过两年没验车了。这种情况应当由交通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但李先生不愿接受交通队对其缴纳罚款并扣分的处罚,才导致保险公司至今没有拿到交通队出具的正规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据此认为,本次事故中北京振远护卫中心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拒绝赔偿。
门头沟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属于违反机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但不能以此免除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偿李先生车辆修理费5470元,北京振远护卫中心赔偿李先生在车辆修理期间的交通费600元。
(《北京晨报》3.5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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