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傅莹表示,自2000年颁布以来首次修订的立法法,修改内容十分丰富。为了加强人权保障,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任何规章,只要没有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减损公民权利,也不能随意增加公民义务。
法无规定不可行是基本的施政伦理。但现实中,这一基本原则并未得到普遍遵守。一方面,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对立法的主导性亟待加强。据不完全统计,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确定的64项法律中,有48部法律是由主管行政部门起草。行政部门成为立法主体,虽然有助于弥补人大立法专业性的不足,但也导致了部门立法的本位主义。另一方面,地方施政不乏绕过法律规制,以权代法,以红头文件代法的现象。税收不遵循法定原则,拆迁条例有违上位法规定,屡见不鲜。
维护公民利益,不让部门利益、地方政绩与公民利益形成对立,立法法是第一道关口。这一道关口,既要充分考虑地方治理的实际需求,又要防止地方擅用立法权减损公民利益。做到二者间的平衡,首先要突出上位法的地位。立法法修订草案,将所有地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修改为可以对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立法。小法不能逾越大法,否则就可能造成公民利益受损。因此,有必要强化相应的立法审查程序。
让立法不减损公民利益,还需要完善重点领域的法治环境。税收是行政的重中之重。过去,由于税收权来源混杂,征收过头税、以费代税的现象严重。规范部门的立税征税权限,清理赋予地方随意征税权的红头文件、临时规定,已是当务之急。税收法定原则的真正确立,可对依法行政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让立法不减损公民利益,人大的立法水平急需提高。立得了良法,查得了违法行政行为,才能保证公民利益。因此,人大需要引入更多的专业性人才,提高立法质量。
(《京华时报》3.5 徐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