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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2月28日 星期六

    办婚育证明 不用回原籍

    《 文摘报 》( 2015年02月28日   02 版)

        北京市卫计委近日公布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补充规定》。此次补充规定首次明确了婚育证明出具主体应该为北京市工作单位。而户籍地有责任出具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需要现居住地配合的,现居住地按照了解情况予以支持。现居住地不了解情况的,应向外省市发协查,在15个工作日后协查没有反馈的,可凭本人书面承诺为其出具在现居住地期间的婚育情况证明。新规定3月1日起执行。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一)本人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可持《医疗保险手册》或领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蓝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在本辖区居住的证明(暂住证);本人居住在外省市而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本辖区的,出具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本辖区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夫妻双方单位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内有效)。因申请人多次流动或变换单位,单位无法开具婚育证明的,可凭本人书面承诺办理。

        (七)女方户籍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其他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北京晨报》2.5 徐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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