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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2月19日 星期四

    公民告民政局16年获赔500万元

    《 文摘报 》( 2015年02月19日   03 版)

        2014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判决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以下简称“建设处”)赔偿侯瑞昌500万元。拿到判决书后,侯瑞昌表示自己还要上诉,讨回自己的全部财产。

        1985年,侯瑞昌被北京五建公司除名。1987年,他投资3万多元成立了一支私人工程队。1988年,该工程队已经发展成为拥有80多人、12万元资产的工程队。但根据当时的法规,领取营业执照必须得到施工资质,而只有公有制局级单位才能办理施工资质。为了能够拿到营业执照,侯瑞昌和建设处协商,达成了横向联合(联营)组建市政工程公司的口头协议。

        侯瑞昌称,当时协议规定,市政工程公司的投资、经营、管理等事宜均由他负责,建设处不做任何投资,但为侯瑞昌提供办理执照的资质。侯瑞昌每年向建设处交纳10万元横向联合管理费,且管理费每年递增10%。侯瑞昌说,到1995年关系破裂,他共交纳管理费213万元,税费460万元。

        然而,市政工程公司迟迟不能获批,无奈之下,他只能“挂靠”在建设处下属的民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安公司),以建安公司四处的名义做工程。由于侯瑞昌的工程队一直以建安公司四处的名义拉工程,1989年,建安公司开始向他收取挂靠管理费。

        侯瑞昌与建设处的“婚期”结束在1995年。侯瑞昌回忆,当时全国形势已经变化,私人工程队已经可以申请专业市政公司的资质,侯瑞昌便去申请,以此希望摆脱“寄居”身份。当年8月4日,建设处的领导免除侯瑞昌的职务,并宣称四处的资产全部是公有财产。侯瑞昌说,他几乎被“净身出户”。

        1999年,他开始起诉建设处,要求返还财产1400万元及赔偿400万元。2011年,他申请将北京市民政局追加为被告。重审后,他的诉讼要求变更为归还1500多万资产及各类损失赔偿近8000万元。

        针对侯瑞昌发起的诉讼,建设处认为,侯瑞昌是通过办理正式调动手续调入,其身份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设处和侯瑞昌是上下级隶属关系,不存在所谓的横向联合。民政局称,建设处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民政局与侯瑞昌之前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16年来,侯瑞昌历经多次审判及申诉再审。2014年12月,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在现有证据下,建设处关于侯瑞昌系调入民政建安公司干部的反驳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法院还认为,由于本案涉及有关事实发生在改革开放之初,侯瑞昌和建设处形成了所谓“横向联合”的口头协议,双方对于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缺乏明确的界定。但侯瑞昌与建设处之间形成“横向联合”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允许侯瑞昌按照“横向联合”协议的约定提出财产权利的主张。

        法院最终认为,侯瑞昌主张四处及下辖三产的资产归其个人所有,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但四处业绩的取得,与侯瑞昌个人资产的投入及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二中院认定建设处赔偿侯瑞昌500万元,驳回侯瑞昌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青年报》2.13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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