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汪是江苏昆山一家公司的驾驶员,平时给老板开车。一天,小汪按照公司的要求送人去车站,回来的路上,不慎追尾撞上了一辆宝马车,交警部门认定小汪违反交通法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要承担给宝马车造成的损失1万多元。
没过几天,小汪竟被公司以“疏忽工作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为由开除。小汪一气之下把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赔偿。
审理中公司提出之所以开除小汪,是因为小汪作为驾驶员,违反了国家的交通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符合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法庭查看了公司规章制度,里面确实规定有疏忽工作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要被给予解除合同的处分。不过庭审中公司同时表示,撞了宝马车的损失1万多元已经由保险公司全部理赔。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小汪作为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车。小汪对此次交通事故,显然存在一定过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已由保险公司理赔,不符合公司所称的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所以公司的开除行为违法,应当向小汪赔偿。
(《扬子晚报》2.7 杭宇 於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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