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5年02月19日 星期四

    不知情雇童工是否担责

    《 文摘报 》( 2015年02月19日   03 版)

        王先生的公司最近招聘了一位职员,后来发现该职员未满16周岁,他通过使用别人的身份证前来应聘。王先生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自己的企业算不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呢?

        【律师解答】: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我国目前为止有两部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雇佣童工不分雇佣者知不知情,只要雇佣就要受到处罚。

        (《法制周报》2.7)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