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郭先生夫妇与黄先生夫妇为多年好友。去年,黄先生夫妇正办理离婚时,郭先生夫妇依据借条,起诉要求黄先生夫妇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借条上写明,黄先生夫妻向郭先生夫妻借款45万余元,月息2分,期限一年。
一审开庭时,黄先生认可借款的存在,同意偿还。而黄太太则不同意,她认为这笔钱是郭先生与她夫妻二人合伙经营宠物店的投资款。她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就合作事宜进行过协商。
法院认为,这份记录能够显示双方就合作事宜进行过协商,但并未达成一致。故判决黄先生夫妇返还郭先生夫妇借款45万余元,利息10万余元。
黄太太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认为,综合黄太太在一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以及黄太太二审中提交的证言,可以说明郭先生出资与黄先生夫妇合作经营宠物店的事实,涉案45万余元系投资款。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郭先生夫妇的起诉。
(《北京晚报》2.6 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