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存在银行,但要用时却发现账户空空。银行卡明明不离身,却有消费记录。作为储户的我们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最可行的方法是让银行因为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失效而承担全部责任。发达国家有先进的做法值得借鉴。
欧美以及其他发达地区都非常注意突出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风险教育的责任。此外,他们也尽可能通过自身的制度建设与硬件设备更新来适应挑战。比如取钱时,银行卡忘记取出来,后来者可能接着把卡里的钱取走。作为取款者,我们当然有责任;作为盗取他人资金的后来者,要付更多的责任。欧美一些银行的柜员机遇到卡未取走的情形时,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将银行卡绞碎,从而避免损失的发生。
此外,发达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往往有明显有利于消费者的条款。比如在美国,即使信用卡在申报损失之前,已经被他人使用,消费者所要承担的责任也是有限的。如果是在2个工作日内申报,那么消费者的损失最多是50美元。
英国规定,金融机构与消费者间的协议如果与金融规制相冲突的,则该协议无效。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根据该协议已履行财产,并要求赔偿其相关损失。根据该条,消费者与银行间的隐蔽网络贷款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这将避免银行利用网络的优势施加给消费者不公平的贷款条件。该条同样适用未经授权的银行雇员通过银行网络对客户资金的划拨或交易,以及由于黑客而导致的网络银行顾客的交易。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来看,健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最为重要,并以此为契机,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增强服务保障能力,形成良好的金融生态。
(《中国经营报》2.2 杨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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