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广东省深圳市正式揭牌成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3个月后,这一决策性的部署有了明确的“日程表”:今年2月1日开始,第一巡回法庭将正式受理案件。
根据规定,第一巡回法庭设在深圳,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设立在辽宁省沈阳市的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和派出机构,巡回法庭不是一个独立的法院,巡回法庭的审级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级,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盖最高人民法院印章。
“把审判重心下移,移到地方去,就地审理案件,是设置巡回法庭的初衷之一,这样人民群众不用奔波劳苦跑到北京去,方便了群众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孔祥俊表示,“我们还会通过到巡回区去巡回开庭、巡回接访等方式,尽可能地减轻人民群众的诉讼负担。”
据悉,未来条件成熟时,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还可以适时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区域和受案范围。
(《北京青年报》1.29 桂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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