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日,上海浦东的王先生夫妇花费6.7万元与罗立公司(化名)签订了一份购买分时度假旅游产品的协议,约定自2013年起,至2053年结束,可在世界各地的2400多个度假村选择度假。
签约之后一个月,妻子阿华查出罹患乳腺癌,医嘱为“门诊随访”和“在能耐受范围适当活动”。他们向罗立公司说明情况要求解约,遭到拒绝。王先生夫妇将罗立公司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判决罗立公司返还6万元费用。原被告双方对此都不满意,均提起上诉。王先生夫妇的理由是:自己从未参加过罗立公司的旅游活动,未产生任何费用,应全额返还。罗立公司则提出,阿华的手术效果及恢复状况良好,对于40年的分时度假并不构成影响。根据合同约定,违约应承担承购价格60%的违约金及手续费。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对系争合同予以解除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罗立公司对合同解除的后果并无过错,且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必要成本,判决返还6万元数额合理。
(《解放日报》1.23 陈琼珂)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