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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1月20日 星期二

    贪官量刑标准如何把握

    《 文摘报 》( 2015年01月20日   01 版)

        在2014年的最后一个月,几位备受媒体关注的贪腐官员等来了他们的判决。

        12月10日,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铁男无期徒刑。法院认定其受贿金额为3558万余元。

        12月25日,因受贿2000余万元一审被判死缓的昆明铁路局原局长闻清良案二审开庭。闻清良在庭上问道:“受贿3000多万元的才判无期,为什么判我死刑?”

        问题来了——官员贪多少该判死刑?法官量刑的尺度如何把握?

        毫无疑问,贪腐金额是量刑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但要不要判死刑,是判无期还是判有期徒刑,也绝不仅仅看受贿的金额。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受贿数额已不是认定受贿罪情节是否特别严重的唯一因素。自首、立功、坦白、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也成为确定受贿罪是否特别严重、是否适用死刑及是否必须立即执行的重要考量因素。

        这就不难理解为何在同一时间段落马和审判并且受贿金额相差无几的王素毅(受贿1073万余元)和李达球(受贿1095万元),一个被判处无期徒刑,另一个则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从两人的判决书看,两人认罪态度都较好,都有坦白情节,退赃都很积极,唯一不同的是,李达球多了一个立功表现,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后经查证属实,被认定为立功。

        于是,为了获得从宽处罚,有些落马官员也是“蛮拼”的。

        最典型的如刘铁男,在整个庭审中,刘铁男对检方的多项指控均未持异议,并多次强调,“此起犯罪是我主动坦白交代的。”在庭审时,刘铁男提出:在纪委立案审查的时候,为了戴罪立功,他根据自己的研究结果,写了如何反腐的建议材料。在最后的自辩环节,他痛哭流涕地忏悔。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了刘铁男的立功表现。加上坦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金额高达3558万余元的刘铁男获得了从宽的无期徒刑。而其他受贿3000万元以上的官员几乎都被判处死缓。

        这也就不难回答昆明铁路局原局长闻清良的问题了:他若无任何的从宽情节,贪腐2000余万,被判死缓亦不足为奇。

        典型的例子就是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因其顽劣抵抗、毫无悔罪表现且阻挠司法部门对其查处,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中国经济周刊》2015年第2期 郭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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