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高院2014年12月31日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12月25日,呼格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向内蒙古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包括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10475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15555.5元,生活费160200元,总计3723335.5元。内蒙古高院于同日立案。
经过与呼格父母协商,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呼格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047580元(国家201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2379元×20),呼格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元(为国家2013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00.69元×6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共计2059621.40元。
资料显示,呼格案是中国冤假错案中,被告人死亡后执行国家赔偿的第一例。
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确定 呼格案所涉及的被执行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死刑,这对其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是极其严重的。鉴于这种特殊情况,内蒙古高院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数额超过死亡赔偿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35%。
为何呼格被羁押也获赔偿 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因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的,若属原判死刑已经执行的情形,侵犯的权利客体不仅包括生命权,也包括死者生前被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权。尽管呼格的父母没有提出此项赔偿,但本着依法赔偿和主动告知权利的要求,协商中内蒙古高院主动对此予以释明。
为何赔偿不含父母生活费 本案中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退休后均有退休金,且高于呼和浩特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活费支付的前提条件应当是无劳动能力且其他生活来源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无其他生活来源。
(《新京报》2015.1.1 谷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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