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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1月01日 星期四

    抢路人电动车追凶“该当何罪”

    《 文摘报 》( 2015年01月01日   03 版)

        2014年1月18日8点多钟,被告人程小本酒后遭到陈某等人的殴打,随后陈某等人逃跑。程小本为追赶陈某等人,从快餐店拿一把菜刀,持刀将路过的被害人罗健的电动车抢走。程小本后被警方抓获。

        【律师解答】: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程小本当时就是想占有被害人电动车,然后用该电动车去追赶他人,程小本作案当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是明显的,对所抢财物的使用、处分不影响其犯罪故意的成立。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了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12.29 王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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