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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12月30日 星期二

    为何要划出农村土地的三条红线

    《 文摘报 》( 2014年12月30日   06 版)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指出,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以及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为何要划出这三条红线?在推进农村土地改革过程中,如何才能做到有序稳妥?

        坚持土地公有制是国情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我国的农村土地公有制其实已进行了大幅度的制度演进,早已不是西方所说的“公有”,它对这个“集体公有”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摒弃了原来公为大的不利一面,把集体土地充分授权给承包地的农民,把农民的承包权界定为财产权,其实也是一种准所有制,不准集体乱收回农民的承包权。在此基础上还衍生出“三权分置”,即增加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这个经营权利是可以抵押、出租的。这样的制度安排,主要是防止私有权被滥用。

        耕地红线防止农地非粮化

        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也是有风险的,不能为了追求规模而牺牲小农的利益。因为片面追求规模效益最后会危及国家粮食安全。粮食一直是国家安全战略,如果有太多的人放弃粮食生产,就会危及国家粮食安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强调耕地红线,其实是强调粮食安全。因为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粮食生产基本上是技术约束型的。人类还没有找到在单位土地上大幅度地提升粮食产量的办法。

        让土地放在小农手里,比放在企业手里,其用于生产粮食的概率会大出许多。企业追求经济利润,而小农首先要满足自身需要。企业在目前种粮不赚钱的背景下,选择流转的土地种粮的可能性极低,而拥有土地的小农,大部分是会选择种粮的。从这个角度来看,耕地在小农手里,国家的粮食安全战略就会得到保证,反之则会很危险。 

        土地流转应尊重农民的意愿

        土地流转权归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也应归承包农户所有。要尊重农民在流转中的主体地位,村级组织只能在农户书面委托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统一流转,禁止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土地使用一定要保护农民的利益,但土地也是有用途管制的。为了国家的粮食安全和整个土地的使用效率,二者之间需要一个平衡。

        (《中国青年报》12.22 郑风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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