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至上思维
普遍的法治思维,一切从讲规矩、讲规则开始。在任何工作中,制订规则很重要,制订“良法”(合理的规则)更重要。在有规则之后,尊重规则成为第一要务。规则至上思维,就是以既定的法律规则为依据,运用法律规则中的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
在法治的要求下,任何人都要守法,党委和政府也要守法,并且必须带头守法。改革30多年来的事实告诉我们,法律规则难免与改革时势不一致,甚至束缚改革。在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的今天,如果我们仍像过去那样认为“改革可以冲破法律禁区”,就不合时宜了,也是对法治的破坏。
权利本位思维
任何案件到法官律师手里,都必须首先考虑权利及其根据。党政官员在处理涉及公民或法人利益的事务时,也要从他们的权利角度考虑。因为,公民权利是权力的边界。
权利本位思维还表现为人权思维。这主要集中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直接关联或接触的领域,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征地农民的人权、街头商贩的人权等。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人权意识,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按照权利本位思维,哪怕法律上暂时没有结论,但只要案件中的公民利益涉及某种权利或至少意味着一项自由,公权力就应当予以尊重。
在市场领域,法治也同样要求法律把禁止公民、法人做的事项列出来。这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律实践中叫“负面清单”。没有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公民和法人都可以做。这就是所谓“法无禁止即自由”,体现的正是法治思维中的权利本位思维。
权力控制思维
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力都会膨胀甚至腐败。因此,法治要求权力受到控制,这也就是所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公权力总是有各种正当的理由和目的,来触碰公民权利。可以说,政府在多数情况下行使权力的理由都会是正当的,但是你不能认为自己的理由是正当的,就可以乱来。从社会整体而言,权力不受限制的后果就是:任何人都没有安全感。
程序优先思维
法治思维要求重视程序,充分发挥程序的作用。遇到有争议或纠纷的问题,即使是非对错很清晰,也要善于考虑程序上的处理方式,让争议各方平等地发表意见。如果法律程序不到位,决定可能无效甚至违法。执法者要有程序优先的意识。
一些西方国家的司法用正义女神作为图腾。这是一位被一块布蒙住双眼的女神。根据我的考证,这块蒙眼布就是正当程序。正当程序有两个功能。一是有意识地阻隔对法外因素的过多考虑。二是有意识地阻隔对结果过早的把握。因此,这也构成了正当程序的优势和特殊功能:把争端各方统一到程序中来。我们的世界已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价值体系五花八门,常常很难就某一点达成一致,一个问题的“正确”答案也是因人而异的。因此,程序是冲突各方最容易达成一致的地方,也是纠纷各方唯一能达成一致的地方。
程序优先思维还意味着,我们对司法权的尊重和对司法程序的尊重。法治思维要求大家不要干预司法活动,应当让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判断权。这也是各级党政干部有无法治思维的重要标尺。
技术理性思维
在法治社会,法律职业思维与大众生活思维形成鲜明对照。技术理性和专业逻辑是法治所要求的。
自古以来,处理法与情的关系是衡量法治思维的重要标准。原则上讲,法治思维重视逻辑但并不排斥“情理”,而是在法律逻辑的前提下关注情理。大众思维多属道德思维,是一种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思维活动;而法律思维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因此,法律思维首先是服从规则及其逻辑,而不受大众化情感因素的左右。具体到公权力主体,就是应当在注重缜密的法律逻辑的前提下,再考虑“情”的因素。
技术理性思维还表现在对待事实和证据的态度上。执法、司法过程中的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其实是指“以证据为根据”。如果证据是非法取得的或者证据灭失了,那只能放弃对事实的认定。一个错误的判决比十次犯罪的危害更严重。这就是法治对于证据、犯罪、侦破率的态度,也构成了法治思维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治思维需要我们下决心转变过去的思维惯性,敢于付出必要的代价。比如,实现政治目标的手段单一化了,运用政策、动员、行政命令手段的使用范围和程度受到限制,权力的灵活性和自由度降低。但相对于“法治社会”这一全体人民的新共识和新目标来说,这些代价都是必要的。
(《北京日报》12.8 孙笑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