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出生的史某,自幼成绩优秀,2009年考入美国一所大学的环境工程专业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回国后,她于2013年2月辞职来京,并进入训练营,和乔某成了同学。
班上的人都知道史某喜欢乔某,二人关系也一度很暧昧,不过小他4岁的乔某曾明确说过和史某“只是玩玩”,同学们也知道乔某在老家有个青梅竹马的女友。2013年6月至7月间,乔某表示其想和史某断绝关系,史某不同意。
史某在8月初有了毒死乔某的念头,随后在网络上寻找合适的毒物,最终选定秋水仙碱,并先后两次从网上购买,放在宿舍“备用”。8月20日晚,乔某通过QQ将史某约出来散步聊天,史某出门时把秋水仙碱装进兜里。晚12点左右,乔某说口渴,史某便去小卖部买了瓶饮料,并趁机把近1克的秋水仙碱倒进瓶子。
乔某只喝了两口便感到味道不对,回到小卖部退掉饮料。回到宿舍后,史某越想越害怕,担心别人喝了那瓶动过手脚的水中毒,便返回小卖部要回了那瓶饮料。第二天,史某丢掉了那瓶“加了料”的饮料,而对乔某多次发信息、打电话说自己不舒服,乔某均未予理睬,直到8月26日警察找上门。
案发后,史某父亲代女儿赔偿了乔某9万元,取得对方谅解,对方也表示不再追究史某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史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8年。史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查明,史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对于史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日前,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史某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北京晨报》12.4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