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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11月27日 星期四

    他山之石

    外国的动物福利

    《 文摘报 》( 2014年11月27日   07 版)

        《索德斯兽医大词典》对“动物福利”解释为:“人类用恰当的标准为动物提供栖息之处、喂养和普遍照顾,防治动物疾病,确保动物免受折磨和不必要的痛苦。”英国农场动物顾问委员会曾提出动物的“五大自由”,即饮食自由、栖息自由、健康自由、活动自由、安乐自由。

        英国2007年4月6日开始生效的《动物福利法》主要是约束动物的主人,确保动物的“五大自由”,违反该法律者则会被判禁止饲养动物,并被罚款高达2万欧元,甚至坐牢。

        美国联邦政府早在1958年就出台了《人道屠宰法案》,该法案规定在屠宰动物时要让其遭受最低痛苦。1966年生效的美国《动物福利法》主要是保护实验室用动物的福利,用脊椎动物做实验,要经过一系列审批手续,并确保让动物在实验中的痛苦降到最低限度。从1986年开始,美国部分州通过《动物福利法》,规定了饲养动物的一系列标准。

        欧盟《1999/74/EC号法令》2012年1月1日开始生效,该法令禁止层架式饲养家畜家禽,要求给动物足够的活动空间,并尽量满足动物本性。这样的规定无疑增加了饲养者的成本,实施起来难度很大。

        动物福利法也引起不少批评,认为动物没有思维和情感,对它们的福利保护纯属无稽之谈,而应把这部分资源应用到对人的福利保护上。从物权角度来看,动物是一种财产,动物主人享有对这种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如果立法干涉主人对动物的处置,这就侵犯了所有权人的权益,这与现行的法律相冲突。

        英国《动物福利法》规定,动物有病主人不及时给予医治,动物肥胖,爱抚动物的姿势不符合要求都是违法,面临罚款或坐牢。这种为了动物福利而牺牲人的福利的法律,不但没给动物爱好者带来喜悦,反而给他们带来了恐惧,担心一个小小的失误就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羊城晚报》11.22 刘植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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