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以上高官腐败案异地审理
实现高官审判公正的第一步是从异地审判开始的。
这一惯例形成,可追溯至2001年的辽宁“慕马案”(因辽宁省原副省长慕绥新、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涉案而得名)。此前的许多高官腐败案件,大都是在犯罪地或犯罪人居住地审判。但中纪委查办“慕马案”时,发现马向东的妻子利用关系网干扰办案,因此中央决定对该案进行异地审判。
此后,高官腐败案件实行异地审判成为惯例。最高人民法院对90%以上的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关联案件指定到了被告人任职地以外的省份异地审判。这成为中国司法史上的独特现象。
审理法院有哪些特点
什么样的案件可以指定管辖和异地审判,依据什么样的原则选择被指定地等,均无完善的制度可供执行,但从以往被指定的法院看,仍有规律可循。
著名刑事法学家赵秉志表示,“一是能有效预防和排除贪腐官员关系网对审判工作的干扰。二是综合考虑诉讼的便利性以及司法成本,一般选在离羁押地较近的重点城市。三是审理法院一般有过高官贪腐案件的审判经验。”
因为省部级高官判决后多在秦城监狱服刑,因此北京的法院得到较多的机会。毗邻北京的天津市、河北省以及山东省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常常被指定管辖。
高度紧张的办案人员
被指定管辖是一种荣耀。然而,一旦被指定,则意味着一场考验即将开始。
成克杰案的书记员李为民回忆称,专案组对成克杰当庭全部推翻以往供述怎么办、当庭一言不发怎么办、证人作假证怎么办、多媒体系统出现故障怎么办等一系列可能发生的情况作了预案。相关领导观看了专案组的预演,对出庭规则、应变甚至起诉书宣读、举证时的语调都进行了指点。
在陈良宇案中,检法为陈案进行了长达半年的演练,“据说连什么时间让陈休息或去洗手间都有严格的预案。”
一位检察系统的高级别官员表示,根据官方要求,同时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办理这类案件的最高标准。办案人员因此高度紧张也就不足为奇了。
高官审理中的司法进步
2000年胡长清案从开庭审理到死刑执行,前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这样的“办案效率”十分罕见,也引发了过于“草率”的质疑。北京市二中院对刘志军案进行的庭审,只用了3个半小时。
律师高子程说,在陈良宇案的辩护中,他明显感觉到该案的司法程序各方面都比其他高官案件做得更好。例如,高子程被允许在秦城监狱会见了陈良宇4次,“4次会见,说实话是不够的”,但在当时的法治环境下,那已经是一种进步。
会见难、阅卷难的问题,在高子程代理的其他诸多高官案中却普遍存在,“有的限制是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
到了薄熙来案,这些障碍几乎都不存在了。薄熙来的辩护律师表示,庭前,他们20多次会见被告人,会见时,基本上能保证独立进行。
应该说,过去20多年,高官贪腐案件的审判在法治水平上的进步,至薄熙来案到达了新的高峰。高子程相信,四中全会以后,行政对司法的干预会越来越少。
(《中国经济周刊》2014年第40期 郭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