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特殊时期的产物,这些或常设或临时的协调机构,也许在单项工作上起到了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的作用。但这是一种典型的计划时代思维,很难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对法治化治理的需要。相反,过于依赖组织协调,甚至将此类机构视为中国式治理的“万能钥匙”,最终只会干扰组织的法治原则,降低行政办事效率。
一些地方之所以热衷于成立协调机构,走的依旧是“领导挂帅”的老路。凡事只有引起领导重视了才好推进,其带来的结果便是,领导若不重视,一些法定的职能工作就推行不下去。于是,“一把手”不得不身兼数职,“三头六臂”忙开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需要在公权力组织上实现法定,砍掉不必要的协调机构还只是改革的第一步,如何真正实现组织法治化才更为关键。
(《京华时报》10.23 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