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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10月14日 星期二

    个人信息首次划定保护圈

    张蕾 《 文摘报 》( 2014年10月14日   03 版)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加大了被侵权人司法保护力度。该司法解释10月10日起施行。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范围

        《规定》共有19个条文,当中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

        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下列情形除外: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的、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情形。

        转载责任如何认定

        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赔偿可至50万元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被告匿名怎么办

        由于网络具有非实名制特点,被侵权人往往不掌握涉嫌侵权网络用户身份信息,由此可能出现起诉难问题。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

        (《北京晚报》10.9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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