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赖先生的行为不存在过错?
首先,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自小唐发病至坠楼的三个多月中,小唐绝大多数时间在外地出差,生活能够自理,根据证据,赖先生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关注,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坠楼当天亦让其母亲在家中照顾小唐,其行为并不存在过错。
其次,导致唐女士死亡的诱因系由于其患有抑郁症产生的自杀倾向和行为,判断患者是否具有自杀倾向以及自杀行为本身具有难以预测性。即使赖先生因唐女士其他亲属患抑郁症自杀死亡而对该疾病有一定的了解,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亦超出了赖先生作为非医疗专业人员对于抑郁症疾病理解和掌控的能力。
再次,在唐女士死亡后,唐先生与赖先生因办理后事等诸多事宜产生矛盾,与唐女士死亡本身并没有关联性,故唐先生以此为由要求赖先生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报》8.1 黄硕 石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