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0岁的张老太在1999年单位房改时,获得以成本价买入承租单位公房的资格。当时,张老太刚退休,经济来源只有退休工资,可又不想浪费这个机会,就决定由自己的三个孩子出资,之后由三个孩子平分房产。大儿子王建和大女儿王洁听后,觉得自己已经有住房,而且几万元钱也不是小数目,就拒绝了张老太的提议。小儿子王清认为自己的经济能力还能承受,于是便出资购买了张老太承租的单位公房。
张老太购买了承租公房后,公证了遗嘱把房子过户到小儿子王清名下。她怕子女们因此争执,于是写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小儿子将这套房子过户给孙女王虹。此后,小儿子一直在这套房子里伺候母亲,并给了母亲50万元“作为购房款”。
2010年,王清要出国做生意,张老太不同意,母子间开始起争执。加之房价飞涨,张老太的大儿子和大女儿也对母亲将房子给小弟表示不满,后来张老太一气之下,就到公证处撤销了2004年她做的遗嘱公证书。近日,她又一纸诉状将王清和孙女王虹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王清以自己的名义和王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最终,法院认定,当初因母亲手不稳,“小儿子王清扶着母亲”所签的授权委托书无效。加之母亲的公证遗嘱被撤销了,孙女最终未能得到房子。
北京翟振锋律师认为,家庭成员间房屋买卖并不同于普通买卖,常因信任而无明确的书面记载,导致发生纠纷时,有的家庭成员有苦说不出。那么,家庭成员之间进行房屋买卖,究竟应如何防范风险?
一、补签协议,将事实情况用书面协议说明。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房屋权属变动的,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赠与、继承等情况,在发生争议之前,可以在房屋权属变更双方之间补签协议,将房屋权属变更原因说明,有条件的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以增强协议的效力。这一方式比较适合争议潜伏阶段的房产纠纷。
二、归集材料,收集历史凭证。以房屋买卖为例,一系列可以证明自己是房屋实际权利人的材料,例如购房款项的支付凭证、房屋使用期间的缴费情况等,都需要购房人归集整理,以防发生纠纷时陷入被动。无论争议发生与否,凭证的收集不仅可以预防纠纷,而且还可作为争议发生时的证据。
(《北京晚报》6.30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