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夏天,赫先生与上海一家旅行社签订《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全家参加该社组织的4晚6天马尔代夫伊露岛游,并支付团费3.8万余元。然而行程第3天,赫先生和妻子在伊露岛南端的天然海域内游泳时发生意外,两人不幸溺亡。
2013年5月,赫先生的家人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总计240余万元。原告方认为,旅行社在向赫先生夫妇提供的行程单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经查,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游客已明确知晓户外部分活动为高危娱乐,在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各种条件后才自愿参加;并自愿承担因参加上述活动而发生任何事故可能造成的任何后果。然而,在该补充条款的页面上,并没有双方的签字。
旅行社辩称,双方签订的是“机票+酒店”的自由行委托关系。但上海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签订哪种合同,旅行社都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地点是一个天然海域,存在相当的安全隐患,旅行社虽然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告知的内容过于笼统,未针对目的地马尔代夫通常的旅游项目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予以特别告知和警示,履行告知义务存在明显缺陷,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而赫先生夫妇对风险预知不足,疏忽大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24万元。
宣判后,旅行社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经上海市二中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旅行社同意支付赫先生家人共计27万元。
(《东方早报》6.8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