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4年06月05日 星期四

    法律服务

    小区设施伤人 物业应否担责

    《 文摘报 》( 2014年06月05日   03 版)

        前两天我带孩子在小区里的儿童滑梯上玩,不知道怎么孩子的下巴被划破了一道口子,流了不少血,去医院做了处理,医生说以后可能还会留下疤痕。我今天路过那里时,发现滑梯边缘有个尖锐的突起物。请问,小区里的游乐设施是否属于小区物业管理?出了这事我能向物业公司索赔吗?

        【律师解答】:

        小区的游乐设施应属于小区物业的管理范围,物业应尽到设施维护和排除安全隐患的责任。由于小区内的儿童滑梯边缘有突起物,造成孩子受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你可以向物业公司索赔,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因未尽到物业管理义务而造成业主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制今报》5.28)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