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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05月27日 星期二

    洋垃圾里“淘”外币获利1.3亿元案件始末

    《 文摘报 》( 2014年05月27日   03 版)

        收购废旧外国硬币,再“变废为宝”,加工成可兑换的“新币”,然后出口或变卖,6年间非法获利1.3亿余元。5月14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李启国等3人有期徒刑不等(本报3382期三版已刊登评论)。那么,浙江三位农民又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呢?

        “捡”出一条发财捷径

        浙江省余姚市的章世文是一个头脑活络的农民。1992年他在浙江省慈溪市小林镇办厂,厂附近有个垃圾回收场,经常有人从中捡到日元硬币。1994年,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章世文带了些从垃圾场捡来的废旧日币到日本使用,没想到居然可以按一比一的比例兑换。章世文察觉到了中间的“商机”。 

        2003年,章世文拿出所有积蓄,从他人处购买了700公斤废旧德国马克硬币。由于中国的公司和个人不能在国外兑换大额硬币,章世文通过一名德国人,将这批马克发到德国海堡银行。然而,银行以硬币破损严重为由,拒绝兑换。章世文心急如焚,亲自跑到了德国。

        在德国雅圳银行,工作人员提出部分品相好点的硬币可以兑换,章世文就用肥皂水把硬币洗了一遍。最终,50%的硬币被兑换成新欧元。之后,心有不甘的章世文买了一副五金工具,把剩下的硬币不平整的敲成平整,不干净的洗干净,再拿到德国美因茨银行兑换。最终,剩下的马克也基本都被兑换了出来。 

        就此,章世文打响了名气。2004年底,李启国、林祥斌邀请他合作,一起做废硬币换新币的生意。

        币种涉及十余个国家

        李启国、林祥斌都是台州市路桥区的农民,虽一直从事废硬币的买卖,但生意都做得很小。有了章世文的“国外渠道”,他们的业务便迅速扩张开来。 

        据介绍,废旧外国硬币的产生有两个途径:一种为破损金属,如国外的汽车、洗衣机报废后经过压缩、切割、筛选,里面往往会发现遗留的硬币;另一种俗称“火烧料”,即经过焚烧的废物品中,硬币因不会融化而被保留下来。这两种废金属进入国内后,工人经过挑选,从中捡出硬币。 

        李启国、林祥斌先从浙江慈溪、广东收购废旧外国硬币,运到家中,经过清洗,挑出一些品相较好的。之后,再把一些不平整的敲平,剩下残缺、磨损厉害的,就按废铜进行归类。有些硬币外环和内圈分离,则需要重新敲打组合。他们将硬币进行二次清洗、消毒和包装后,交给章世文兑换。 

        为提高“产量”,除家人帮忙外,最多时他们雇了10个小工同时对硬币进行加工,币种涉及意大利、西班牙、德国、丹麦等十余个国家。

        2011年12月,警方在林祥斌家中查获外国硬币原料近107吨,在李启国的住处和收废站查获外国硬币原料近26吨,另外还有80吨面值33.6万欧元的废硬币完成装车,准备运出。

        疯狂的暴利

        由于只有境外公司、境外人员才能兑换废硬币,章世文便在境外注册了多家皮包公司,并聘请当地华人负责硬币的接收和兑换。所收的兑换款通过在境外帮有关公司或个人支付外汇货款,在境内收取折价人民币的方式到手。这些国内的转账记录,也成为此案日后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12月间,李启国、林祥斌伙同章世文、许倩儒(另案处理)将大部分外国硬币从宁波海关运到日本等国的银行及国家造币厂兑换,兑换所得款直接在境外帮助宁波某进出口公司、宁波某金属材料公司、香港某公司和岑某等单位和个人支付外汇货款,之后在境内收取折价人民币,买卖外汇总额共计400余万美元、970余万欧元、180余万日元、1550余万瑞士法郎、人民币5250余万元。其中,仅为岑某支付的人民币就高达6455余万元。

        此外,2008年至2011年间,林祥斌、李启国将面值1欧元、2欧元的废外国硬币,以币值8.5至8.6折的价格出售给喻某、况某等人。其中,出售给喻某价值569万余元人民币,出售给况某价值19万余元人民币,出售给况某某欧元硬币1万元、德国马克1万元。 

        这些年,李启国等三人的这个“生意”十分红火,扣除收购成本,共非法获利1.3亿余元人民币。

        定罪量刑的依据

        1998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及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均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作了规定。其中,《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李启国、林祥斌、章世文以废旧金属的价格购入硬币,再以硬币面值的大小、汇率的不同进行不一样的交易,而并不是将这些外国硬币作为废铜等普通货物进行交易,他们的交易符合货币买卖的特征。检察官认为,该三人采取在境外帮公司或个人支付外汇货款,在境内收取折价人民币的方式,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认定是一种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所以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据了解,类似的案件在台州市的温岭等地也有发生,作案手法如出一辙。此案是类似案件中案值最大的一起。

        (《检察日报》5.21 范跃红 谢一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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