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岭57岁的农民王维初按妹夫梁恩梅的要求,收购从洋垃圾中淘出来的废旧外国硬币,经清洗、冲平、锉边等处理后交给妹夫,妹夫再低价出售,买家带到国外从银行兑换。王维初在9个月的时间里,为妹夫收购加工的外币面额折合人民币近669万元,近日,温岭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维初有期徒刑2年2个月。妹夫梁恩梅在上海受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许多网友对判决不理解,认为不就是收购处理了一大堆洋垃圾,从里面淘了点宝,赚了点钱吗?他们的行为咋就构成犯罪了呢?
按法律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非法买卖外汇数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罪,应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维初受妹夫梁恩梅指使,收购处理洋垃圾中的各式外国硬币,面额合人民币近700万元,梁恩梅未将其卖给银行等法定外汇经营机构,而是卖给了外汇贩子,属于“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数额上也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梁恩梅作为主犯被判6年,王维初作为从犯被判2年多,单从形式上讲,定罪确实没错,量刑也算适当。
但我认为,打击犯罪受到人们的拥护,皆因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该案的社会危害性不甚明显。国家法律虽禁止非法买卖外汇,但那是针对逃避外汇监管而进行外汇交易,扰乱外汇市场的行为,不是针对像本案从洋垃圾中淘点外国人扔弃的小硬币,废中淘宝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缺乏危害性的行为,即缺乏实质违法性的行为,因此,犯罪不能成立。
(《新京报》5.18 张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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