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4年05月20日 星期二

    法律服务

    行人违法致骑车人死亡,担何责

    《 文摘报 》( 2014年05月20日   03 版)

        老人曹某骑电动车经过一处路口时,与突然快速横穿马路的何某相遇,曹某躲闪不及剐撞何某身体后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受伤的曹某经抢救无效身亡。警方确认何某违法横穿马路,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日前,警方已对何某立案侦查。请问,何某应承担何种责任?

        【律师解答】:

        首先,何某因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承担主要过错之民事赔偿责任。其次,何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应承担刑事犯罪责任。

        依据我国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人(包括走路的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只要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事故,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项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何某除了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还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中国妇女报》5.14 杨学友)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