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小杨入职某公司,干了不到四个月,就收到了公司的辞退决定。原因是小杨在入职资料中隐瞒了个人已婚已孕事实,且工作期间请假频繁、休假时间较长,不能胜任工作岗位。
北京一中院认为,虽然小杨在入职资料中隐瞒婚姻状况,但她所应聘的岗位对其是否已婚没直接具体要求,且婚姻状况不属于用人单位录用员工时应设置的条件。
按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聘用过程中应聘劳动者隐瞒、提供虚假信息通常指的是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经历等情况,而劳动者的婚姻状况属于私人事务,公司不能据此与小杨解除合同。另外,公司也没证据证明小杨在职期间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北京晨报》5.6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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