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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05月06日 星期二

    说法

    补偿举报者应当制度化

    《 文摘报 》( 2014年05月06日   03 版)

        安徽省灵璧县七旬老人汤尊自费反腐,成功扳倒9名干部后,落下了一身债务。日前,灵璧县信访局在召开听证会后,决定让汤尊所在的向阳乡政府对其补偿4.3万元,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汤尊获得的是补偿,而非奖励。十余年举报,他付出了43000多元的成本,获得补偿43000多元,仅仅是前后抹平而已。汤尊付出了巨大精力,又承担着各种风险,除了补偿还该有奖励。最高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等法纪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而早在1996年,中纪委出台的规定就明确表示,“纪检监察机关对如实检举、控告的,应给予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有功的,应给予奖励。”汤尊2003年开始向县、市、省、中央纪委举报多名村干部的贪腐行为,后证明他举报属实、检举有功,理应获得精神犒赏和金钱奖励。

        其实,举报者最需要的不是补偿。汤尊举报并非冲着奖金,但相关部门不能亏待这位老人。最关键的是,应该采取措施保护汤尊——汤尊所举报的对象都是村干部,被举报者倒掉了,汤尊处境的危险系数势必高了。汤尊已是古稀老人,谁来保护他?又如何更好地保护他?

        汤尊举报长达十余年,他所要求的就是查清村里的账目。试问这有多难,为何经过漫长的十多年才举报成功?当地政府认为汤尊举报贪腐属实,后经县纪委复查,9名村干部共退赃11万元,8名村干部被县纪委开除了党籍,1人受到党纪处分。如果涉嫌了贪腐,难道仅仅开除党籍和受到党纪处分就算了事?下一步,应该由司法部门介入吧?

        (《北京青年报》4.29 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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