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届八次会议,拟对现行刑法等7个法律的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其中,刑法解释草案拟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但是,相比骗取各种社会保险金的行为而言,同样是虚假事实、骗租、骗购价值巨大的保障房(公共财物)的行为,其危害性显然要大得多。但是,按北京相关规定,骗购保障房的后果仅是取消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如此低的违法成本,并不足以遏制这样一种严重危害行为。对骗购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这次立法解释也应将其一并解释进适用诈骗罪的范畴。
(《新京报》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