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最高法院法官K.S.拉达克里希南4月15日在宣读法院决定时说:“变性人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享有受教育等所有权利……认可变性人的第三性身份不是一个社会问题或医疗问题,而是一个自然人的基本权利问题。”
先前,变性人在印度不受法律认可,特别是在就业、受教育、医疗等方面受到限制和排斥。最高法院要求联邦政府和邦一级政府尽快落实第三性权益,向他(她)们提供受教育、医疗保障、就业机会等服务,帮助他(她)们消除社会、经济障碍。
最高法院对变性人的法律定义是:性别生理特征发生改变的个人,或主观愿意以不同于出生性别的性别特征表现自我的个人。法庭作出这一裁决,源于2012年一个变性人权益团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法庭请愿。
现阶段,承认“第三性”或在性别问题上开绿灯的国家屈指可数。澳大利亚本月早些时候作出裁决,法律认可“中性人”;德国去年通过法律,准许具有双性特征的婴儿在登记注册时可选择“非男非女”。另外,澳大利亚、德国和尼泊尔允许公民在护照的性别一栏打叉,等同于认可“第三性”。
但印度最高法院特别强调,承认第三性不等同于承认同性恋;赋予变性人法律地位并不适用于同性恋或双性恋。
(《广州日报》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