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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04月22日 星期二

    一本存折引发的官司

    《 文摘报 》( 2014年04月22日   03 版)

        20年前,罗某将一本存折放在被告黄玉彪的公司,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忘记此事,不久前才从银行里查明,存折上的钱早被取走,于是,他将黄玉彪告上了法庭。近日,两个湖南邵阳人在广东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

        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原告罗某最终败诉。

        原告败诉

        据法院的判决书,原告罗某称,1993年,广州大亚湾广宝实业公司法人代表黄玉彪邀请他投资合作房产。当年3月12日,他在建行以本人名义存入256900元后,将存折和密码都交给了被告公司。双方约定找到合适的地产项目时再动用资金。

        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罗某已“忘记了此事”,一直到2012年,他才从银行查到这笔款项早在1993年由被告取走,他要求判决被告黄玉彪承担本金和利息以及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罗某败诉。法庭审理查明,被告黄玉彪收到原告罗某存折当天,已开出了收据,双方结算清楚后,原告罗某已将收据返回被告。原告罗某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黄玉彪说,罗某之所以将他告上法庭,和两张收据有关系。这两份收据分别是存折交来当日,公司开给罗某和另外一人张某的。罗某的收据为13.2万元,张某收据12.1万元。另外3900元用现金支付给张某的外甥刘某。

        在法庭上,原告罗某称这份收据实际上是他当天用现金交给广宝公司后获得的,也就是说,1993年3月12日,他既交了现金又给了存折,但存折一事“忘记了”。“他(原告)根本不存在1993年3月12日既给了存折又给了现金了情况。”黄玉彪在庭审答辩时期表示,原告方当时工资只有100多元,不可能再有25万多元的投资。并列举了诸多证据。法院最终认为,原告方主张其交给被告银行存折时,没有收到被告的收款收据,也与常理不符。

        虚假诉讼的边界?

        “这是不是恶意的虚假诉讼呢?”黄玉彪称,原告罗某在其公司工作了5年之久,双方1992年至1993年所有的投资与往来全部款项于2011年4月21日全部结清。罗某明知其与广宝公司没有任何经济上的纠葛,恶意起诉,而且因为双方在合作上不认可,已然终结合作关系,之后,罗某曾多次前往工商、税务举报广宝公司,最后主管部门都查无此事。黄玉彪曾请求法院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以诈骗立案侦查,他坚持认为,原告上诉事实故意虚构,已构成欺诈。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力波认为,原告行为还未达到虚假诉讼程度。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规避法定义务,采取串通他人、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虚构争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误导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以实现其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黄玉彪最终能胜诉,和他喜欢学习法律知识,并保存企业与人合作期间所有只言片语的证据有关系。事隔20年,他拿出的往来凭证都装订成册,令人叹服。他提醒广大企业家,一定要学习法律知识,同时保存好公司所有业务交往的凭证,这样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制周报》4.12 龚柏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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