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不到位,问责要到位
政府信息公开不到位,问责要到位
据报道,有律师因原广东省计生委没公开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情况,去年将之告上法庭。近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广东省卫计委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据报道,一份关于49个国务院部门和29个省区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显示,“更新不及时”、“公开渠道单一”、“公开的信息群众不关注、群众关注的信息不公开”已成为三大共性问题。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固然有法律规定笼统、保密传统浓厚、公开范围不明、法规效力层级有待提升等。但一个最为浅显而重要的道理不容忽视——无问责则无执行力。信息公开问责机制去哪里了?对信息公开不到位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该怎么追责?
从制度来看,并不乏这方面的规定。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评议制度,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首先要面临公众和社会的负面评价和谴责,这属于政治道义责任的范畴。
其次,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并进而可能要付出行政赔偿。此外,信息公开义务履行不到位,构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滥用职权、作风懈怠等情形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承担行政责任;对于触犯《刑法》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不到位,必须要有到位的问责去倒逼,希望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等激活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等行为的问责权。
(《新京报》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