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宁农民谭先生与马女士结婚后住在妻子马女士父母家,并生育了女儿小谭。
谭先生说,因为他是上门女婿,妻子及岳父母对自己很不好,妻子处处听从丈母娘的安排,导致他无法在家中生活,小两口感情破裂。因此,他诉至法院,要求和妻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由妻子抚养女儿。
一审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后,丈夫不服,向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妻子赔偿自己为家庭所作贡献的劳务费和青春损失费。近日,三中院受理了这起入赘女婿诉求青春损失费案。
【链接】青春损失费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该名词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均未出现过。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关于青春损失费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
(《法制晚报》3.27王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