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女士在广西南宁某物业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年底到期。2012年年初,梁女士因病向物业公司请假。同年3月中旬,物业公司以梁女士先后两次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投诉其公司,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由作出处分决定,解除了与梁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
梁女士将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物业公司给予梁女士开除处分的决定因违法而无效。物业公司应按梁女士月平均工资80%的标准支付其待岗期间的工资共7000余元。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了原判。
【律师解答】: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应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到本案中,梁女士实际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其应享有的医疗期为六个月,且该六个月的医疗期应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故在该六个月医疗期内,该物业公司不得解除与梁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
(《民主与法制时报》3.31 莫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