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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04月03日 星期四

    说法

    退休不能成为贪官的“护身符”

    《 文摘报 》( 2014年04月03日   03 版)

        3月28日晚,广东省纪委对外宣布,茂名市原政协主席冯立梅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冯立梅已经退休两年,留下的职位空缺却持续至今。

        以往,一些贪官在位时腐败传闻不少,被举报也不断,本人恐怕也经常是心惊肉跳的,不过,一直到退休也没有对其进行调查,该贪官基本就像是进入了“保险箱”,媒体称之为“平稳着陆”。但是,在如今的反腐高压态势之下,恐怕退休也将不再是贪官们的“护身符”了。

        我们看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先后有陈柏槐、郭永祥、倪发科等多名已退休的“老老虎”被揪出,这是新一轮反腐有别以往的另一特点。63岁的陈柏槐被抓时,已卸任湖北省政协副主席近一年;64岁的郭永祥早已卸下了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仅担任省文联主席这一“虚衔”;59岁的倪发科也是在2013年1月便不再担任安徽省副省长,仅保留副省级干部待遇。而冯立梅的落马是迎来的最新一例,他已经退休两年了,尽管他不属于“老虎”级别。

        其实,通过多年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完善,退休早就不是贪官的“护身符”了。

        其一,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在退休前进行了贪污受贿等行为的,在退休前没有被追究,但只要在追诉时效范围内,司法机关仍然有权在其退休后进行追究。例如,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其二,针对一些贪官搞“腐败期权”,即在位时为他人谋利,约定等到退休后再收受贿赂的现象,最高法院于2007年就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从而有效地堵塞了这一漏洞。

        其三,有些官员在退休前没有搞腐败,但在退休后利用其影响力指使他提拔过的官员为他人谋利,从而收受贿赂的。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即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的,也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北京青年报》3.30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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