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重庆市江北区发布党员干部“正言正行正身”十条禁令,禁搞“婚外情”、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和借机敛财、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钱财、用公款相互宴请、参与赌博、涉足色情场所和与配偶以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等。(3月21日《重庆晚报》)
江北区发布的党员干部十条禁令,所列内容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处罚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党纪国法中都可以找到,其中有些段落群众可以倒背如流。因此,江北区的十条禁令虽“初出茅庐”,却没有多少新鲜感。
既然许多禁令本来在相关党纪国法中写得明明白白,一些地方为何还要断章取义地进行“摘录”“分解”,再集成“N条禁令”广而告之呢?难道是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还是出于“政绩”的需要?或者是作秀给群众看?
我们在对党员干部制定各种禁令的时候,标准应高于普通群体,才能显示出我们的决心,才能让党员干部的觉悟高于普通百姓。而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党政部门为了显示自己的决心,将原本就属于最基本的要求,也拿出来写进“严禁”“绝不”“不准”里,好像只有这样才是最严厉的。岂不知越是这样越容易引起质疑:一般人都应做到的事情还明文规定!每一条都有党纪国法管着,还要发通知,难道党纪国法全都不算数?
(《羊城晚报》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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