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3月10日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周强在报告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做好死刑复核工作,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一表述在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及,意味着在一段时间内,我国“保留死刑、严控死刑”的刑事政策不会发生根本改变。同时,这一表述也传递了明确信号,表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得到进一步强化,体现了我国对待死刑和刑事司法的审慎态度。
我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文化条件,但如果真正做到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亦可期待。之所以保留死刑,主要理由是,死刑在惩治罪犯的同时,亦可对其他想犯罪的人予以震慑。从长远看,残酷的刑罚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刑事犯罪,如法学家所言,“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死刑虽然对犯罪分子具有强烈性,但显然不具有延续性。当然,该不该废除死刑,以及如何废除死刑、什么时候废除死刑,永远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它还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以及心理学问题等等,不能简单作出决断。
目前,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并不多,逐步减少死刑并最终废除死刑,乃是大势所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将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如何减少?非暴力性的犯罪应该取消死刑,比如经济犯罪、财产性犯罪可免死。严控死刑,从减少“死罪”开始,从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开始。
(《北京青年报》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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