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近日向社会征求意见,办理房屋赠与不再需要公证。律师指出:“房屋赠与是要比房屋买卖少交一部分税费,但不能笼统地说房屋赠与比房屋买卖更划算。”
房屋赠与免征营业税,但需按照房屋过户指导价征收3%的契税和20%的个人所得税,只有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是直系亲属(夫妻、子女、父母、兄弟、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是抚养人与赡养人关系,以及赠与人遗赠给受赠人的,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受赠房产无论何时再次转让,均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普通二手房买卖时,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通过赠与获得的房屋,在转让时面临着更重的税费负担。
按照北京市住建委的规定,赠与住房的,受赠方须具有购房资格才能接受赠与,否则无法完成过户。同时,获赠房屋将计入获赠家庭的房屋拥有套数内。
双方签订完赠与协议后应尽快办理交房和过户手续。按照规定,房产在过户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过户之后,就不可以撤销赠与了。但有三种特殊情况,过户后也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北京晚报》第15265期 陈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