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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02月25日 星期二

    说法

    公车私用“私费公报”应以贪污论处

    《 文摘报 》( 2014年02月25日   03 版)

        日前,江西省九江市纪委通报,九江市都昌县副县长、公安局长彭新球将一辆帕萨特轿车和一辆大众途观越野车公车私用,在私用过程中发生交通违法50起,罚款合计5050元,扣分共计177分。彭新球将5050元罚款在都昌县公安局财务报支,扣分在都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全部消除。九江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彭新球党内警告处分,收缴应由个人承担的交通违章罚款5050元并上交财政,同时将彭新球交通违法线索移交九江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在反“四风”的高压态势下,彭新球置若罔闻,一个人超标配备两辆高档轿车(均超过18万元)不够,还要公车私用,甚至“私费公报”,并将扣分一并消除干净……如此为所欲为,党纪政纪算什么?法律法规又算什么?可是,丑事败露后,他受到的处分仅仅是党内警告,这样的处罚恐怕连“罚酒三杯”都算不上。

        单论彭新球将5050元罚款在都昌县公安局财务报支,这已不只是违纪问题。按照《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彭新球本该自己掏钱支付5050元罚款,却动用公款为其违法行为埋单,显然是对公共财物的侵占,这种行为与将公款装进个人腰包,既无本质上的区别也无形式上的差异,理当以贪污论处。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贪污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照法律规定,彭新球“私费公报”不只是违纪问题,而是涉嫌犯罪的问题,岂能党纪处分了事?当地纪委应在给予彭新球党纪政纪处分后,将其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北京青年报》2.24 浦江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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