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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02月20日 星期四

    个人信息泄露缘何如此严重

    《 文摘报 》( 2014年02月20日   02 版)

        春节刚过,各地公安司法部门打击了一批非法获取、售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

        据了解,这些年各地都有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个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信用卡号、婚姻状况、工作经历、教育、医疗、经济活动等记录,均成为“商品”。不法分子掌握这些信息后,要么直接买卖非法获利,要么利用基础信息获取更多信息,进而从事电信诈骗、非法讨债、绑架勒索等更多犯罪。

        “由于此类犯罪成本低、‘市场需求’大等原因,犯罪嫌疑人为追逐不法利益,通过互联网联系,很快组成新的犯罪网络。”公安部刑侦局局长刘安成分析说,一是有市场,各种各样的商业主体都需要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二是有源头,即有“内鬼”,他们将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不法商人或者犯罪团伙,牟取暴利;三是有中间商,有些人“钻空子”趁机牟利,从源头获取信息,转手卖给市场。

        个人信息泄露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互联网泄露。首先,网络信息技术便利了对个人的监控和搜索,个人在网络上的一举一动都可以随时被记录下来,这和前互联网时代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其次,大型电子数据库的出现使得搜集、整理、传输、加工信息变得更加便利,而且几乎可以永久保存,不断再现。这就使得一些商业公司具备了大规模收集个人和企业信息的技术条件,尤其是一些装机量庞大的客户端软件提供商,就掌握了数以亿计的个人在网络上留存的信息,如果不严格加以规范和监管,一旦其所收集的用户信息被泄露或滥用,后果不堪设想。

        另一种是单位和个人泄露。具体形式大致有四类:

        一是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有关机构超出所办理业务的需要,收集大量非必要或完全无关的个人信息。比如,一些商家在办理积分卡时,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号码、工作机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子女状况等信息;一些银行要求申办信用卡的客户提供个人党派信息、配偶资料乃至联系人资料等。

        二是擅自披露个人信息。有关机构未获法律授权、未经本人许可或者超出必要限度地披露他人个人信息。比如,一些地方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违法行为进行公示;有些银行通过网站、有关媒体披露欠款者的姓名、证件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

        三是擅自提供个人信息。有关机构在未经法律授权或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所掌握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比如,银行、保险公司、航空公司等机构之间未经客户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共享客户信息。

        四是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社会上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商务人士信息、车主信息、电信用户信息、患者信息的现象,已经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产业。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并要求执法和司法机关依法加大打击力度,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必须加大,让随意倒卖个人信息谋财的人有所顾忌。

        (《光明日报》2.18 倪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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